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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公司法有关香港公司必须做帐及审计的条文(苏州速递)
来源:理臣教育苏州校区 编辑:理臣君 2017-09-08 21
  由于新的《公司条例》的发布,使得很多香港公司要弄清楚一些条文,比如做自己审计的条文,比如审查筛选条件为开户时间与交易额等等。理臣教育苏州会计培训学校就带你了解一些条文。

  新公司法有关香港公司必须做帐及审计的条文:
  1.公司的董事必须就每个财政年度拟备财务报表 (《公司条例》第 379(1)条);
  2.如公司是控权公司,则必须拟备综合财务报表 (《公司条例》第 379(2)条);
  该公司的董事故意没有遵守第 379(1)或(2)款,即属犯罪,可处罚款$300,000 及监禁 12 个月 (《公
  司条例》第 379(5)条);
  3.公司的董事必须就每个财政年度委任核数师 (《公司条例》第 394 条);
  4.公司的核数师必须就财务报表,拟备一份向成员提交的报告 (《公司条例》第 405 条);
  5.公司的董事必须在周年成员大会,提交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公司省览 (《公司条例》第 429(1)
  条);
  该公司的董事故意没有遵守第 429(1)款,即属犯罪,可处罚款$300,000 及监禁 12 个月 (《公司条
  例》第 429(4)条)。
  香港汇丰、恒生银行合规部将于 2017 年上半年针对已有账户做审查,审查筛选条件为开户时间与交易额:
  1.无论交易额,账户使用时间在 5 年以上,无审计报告的,将在 3-6 个月关闭账户,建议做帐审计;
  2.月交易额度 1 千万港币或以上,无审计报告的,将在 3-6 个月关闭账户,建议做帐审计;
  3.年交易额度 500 万港币或以上,将会受到银行审查。建议做帐审计,审查时无法提供核数报告或在3-6 个月关闭账户;
  4.年交易额度 500 万港币以下,或账户使用时间在 5 年以下,建议保证账户月均余额1 万港币或以上,
  5.及时更新商业资料,登录网上银行后,进入入“我的 HHSBC”>"账户管理">业务概况”,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,请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填写,因为银行可能会要求后续提交补充材料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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